理论

未来5年中国绿色金融区域市场动态分析

时间: 2017-08-07    来源:搜狐网    
(一)积极开展绿色信贷试点,完善绿色信贷体制机制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关于落实 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随后,20多个省区市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分别制定各地方绿色信贷实施方案和细则,并大力推广和实施。中投顾问发布的《 2017-2021年中国绿色 金融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指出,截至2012年末, 银行业绿色信贷余额6.14万亿元,同比增长16.9%,支持环保节能项目1.0874万个,同比增加1525个,支持新能源项目贷款余额达2000亿元。各省区市积极探索绿色信贷政策,严格落实信贷环保要求,支持开展绿色信贷活动,开展绿色信贷试点,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信贷、环境经济政策。
       1、建立、强化和完善环保部门和金融系统的部门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安徽、湖南、宁夏、江苏、河南等提出要深入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价与信息公开工作,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实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山西积极深入开展企业环保信用评级,制定不同产品和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浙江也把环保信用作为企业资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和环境绩效评估机制。内蒙古还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 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2、建立有利于抑制重污染项目和鼓励清洁项目的信贷机制。各省区市积极发挥金融资源的引导作用,通过引导资金流向达到抑制重污染项目和鼓励清洁项目的效果。安徽、湖南、山西、广西、宁夏、黑龙江等提出要推进绿色信贷业务,支持符合绿色发展的项目、企业和行业,促进节能减排环保、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同时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从严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河南把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制造、现代物流等行业作为客户拓展的重点目标,加强在建项目、已发放项目和收尾项目的贷后管理,严格新上项目信贷准入标准。云南探索研究制定绿色信贷指南,指导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福建提出大力推广能效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优先为环保升级改造企业发放贷款,对违法企业停发贷款,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升级。在国家大力提倡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山东提出金融业应该首先树立低碳经济理念, 银行业应当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努力开展低碳衍生金融服务,对相关企业进行扶持,使更多的资金能够流入与低碳经济相关的行业,并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信贷支持 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上海、广东、内蒙古也提出积极探索发展低碳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 节能减排环保、循环经济、环境综合治理、重点污染防治工程及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 新能源等产业发展的直接信贷支持力度。
       3、鼓励金融机构进行绿色信贷产品、服务和融资模式创新。北京和贵州提出努力构建 绿色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商业银行、绿色信贷专营机构创新绿色信贷融资模式,扩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及影响力,鼓励开展能效融资项目合作。内蒙古提出建立对银行的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机构准入、业务发展挂钩。
       4、加强绿色信贷政策改革创新和研究。辽宁、四川、新疆、重庆提出通过政策创新,继续深化绿色信贷方面的改革,探索建立绿色信贷新机制,完善绿色信贷办法,大力推行绿色信贷。天津和云南提出积极开展绿色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的探索研究。
(二)围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绿色 保险制度
       在绿色保险方面,2008年国家出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环保意识引入保险业,以防范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人保财险、平安保险等10余家保险企业相继推出环境污染责任险。中投顾问发布的《 2017-2021年中国绿色金融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指出,截至2013年末,已在10多个省区市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北京、上海、贵州大力发挥绿色保险金融机构的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山东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保险产品及服务,提出保险业承担低碳衍生金融服务规避和转移风险的责任。河北实施“绿色保险”工程,建立“曹妃甸保险服务可持续发展试验区”。
       江苏、湖南、重庆、新疆、宁夏、辽宁、浙江、广东、内蒙古、河南和山西等积极探索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与此同时,辽宁重点加快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和环境风险投资制度。浙江将高环境风险行业纳入绿色保险体系。广东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内蒙古提出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河南推行在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高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山西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业务,将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危险废物的企业和涉及重金属排放的企业、放射源使用企业、生活垃圾处理场、尾矿库以及其他有环境污染事故记录的企业纳入保险体系。
       福建大力发展绿色保险,一是鼓励保险公司推广绿色环保理念,开展低碳、环保类公益事业项目。二是大力发展绿色保险,探索保险费率直接与排量或是否采用清洁能源挂钩的绿色车险业务,鼓励发展与 节能减排贷款以及绿色信贷相关的保证保险业务,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三是完善绿色保险政策,利用保险机制和市场手段转移污染事故风险,缓解污染事故纠纷引发的矛盾。四是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研究实施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措施。
       云南探索绿色保险政策,开展绿色保险需求调查,研究绿色保险评估技术,深化和扩大重点区域绿色保险试点,推进云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和完善绿色金融政策法规,形成系统的环境风险预防机制,为云南在发展低碳经济、节能减排、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三)尝试运用绿色证券融资渠道,引导区域绿色发展
       在绿色证券上,2008年国家出台《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火电、钢铁等重污染行业的公司在IPO申请或再融资时,必须通过环保部的环保核查,否则证监会不予受理,已关闭“两高一剩”(高污染、高能耗、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寻求上市融资的直接融资渠道。通过绿色证券来鼓励和引导绿色发展,有些省区市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北京和贵州发挥证券金融机构的作用,拓展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鼓励绿色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上海、浙江、重庆提出继续深化绿色证券方面的改革,积极探索利用绿色证券等绿色经济手段和政策,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行为。内蒙古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优先做好符合 节能 环保条件企业的上市培育工作,为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提供指导和服务,并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 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证券融资相联动。山东紧密围绕低碳经济建设,通过积极开发低碳证券,支持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努力开展低碳衍生金融服务,并由信托投资者承担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基金公司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河南提出继续实行绿色证券制度,严格上市企业环境保护核查。湖南探索发行湘江治理债券。
(四)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建设,区域碳金融取得重要进展
        在碳金融领域,主要依托于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碳交易,2008年我国成立了第一家综合性碳排放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11年11月起,在7个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中投顾问发布的《 2017-2021年中国绿色金融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指出,截至2013年末,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达到5002个,涉及节能和提高能效等8大领域,其中,有3775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预计二氧化碳年减排量7.8亿吨。在国家大力提倡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金融业应该首先树立低碳经济理念,对相关企业进行持。为此,许多省区市对发展碳金融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北京提出要加快发展碳金融要素市场,探索推进碳交易试点,支持北京环境交易所搭建全国性环境金融交易平台,加大对碳交易标准的研发投入和推广力度,积极推动排污权、节能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愿减排项目进场交易,逐步探索建立国内领先的碳金融市场体系。上海鼓励碳金融市场发展,提出探索开展节能量和碳排放交易试点,探索发展低碳金融,提出开展CDM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发展CDM预期收益权抵押,为推进CDM项目交易提供支持;探索发展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研究设计基于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等产品。天津提出要完善金融与产业的对接机制,发展能效等产品交易,探索碳排放权交易综合试点,发展碳金融。
       山东明确提出发展低碳金融。一是通过积极开发低碳信贷、低碳保险、低碳证券等低碳金融产品及服务,支持 循环经济技术研发、示范推广和能力建设。二是努力开展低碳衍生金融服务,提出 银行业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保险业承担规避和转移风险的责任,信托投资者承担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基金公司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三是借鉴国际经验,着手设立中国CDM基金,着力加强CDM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加快开发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碳金融衍生工具,助力低碳经济迅速成长。四是积极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相关金融服务,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和未来碳排放权 期货交易,这样可以提高我国碳资源定价影响力,建立符合国内需求、对接国际规则的碳市场交易体系。商业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在进入该市场的同时,可以提供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诸如碳信用的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工作等服务。
       广东提出建立和完善排放权交易平台,加快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发展碳金融体系,支持发起设立碳基金和信托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投资低碳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福建提出研究开发碳金融产品,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河南提出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重庆提出建立碳排放统计评估体系,开展低碳经济试点。湖北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金融支持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以创新服务领域、支持以“两型”社会建设为方向,以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为重点,以创新管理与服务为保证,实现金融资源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支持节能减排,发展低碳金融,推动湖北低碳经济发展,并建立湖北碳交易所,为打造全国碳金融市场创造条件。
(五)构建区域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尝试建立绿色金融服务中心
       中投顾问发布的《 2017-2021年中国绿色金融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指出,除了以上各省区市在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和碳金融方面的积极探索之外,北京、广东和贵州还提出要积极全面发展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和《贵州省“十二五”金融业发展专项规划》都提出“努力构建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建立集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于一体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发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作用,拓展绿色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渠道,鼓励绿色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支持商业 银行、绿色信贷专营机构创新绿色信贷融资模式,扩大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及影响力,鼓励开展能效融资项目合作。探索建立集绿色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绿色金融中介服务组织于一体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此外,北京还提出探索推进碳交易试点,支持北京环境交易所搭建全国性环境金融交易平台,加大对碳交易标准的研发投入和推广力度,积极推动排污权、节能量、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自愿减排项目进场交易,逐步探索建立国内领先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增强北京东二环金融商务区绿色金融功能,在全国率先设立绿色金融服务中心。
《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 节能减排、重点污染防治工程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信贷支持力度,        从严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金融支持。二是建立和完善排放权交易平台,加快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快发展碳金融体系,支持发起设立碳基金和信托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企业投资低碳项目的金融服务,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三是探索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绿色 保险试点。同时提出韶关市要不断完善对“双转移”和制造业基地的金融服务网络,促进生态资源资本化,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 绿色 金融示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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